简介:商品房在中国蓬勃发展于80年代,它是所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个人、外国公司)向政府机关单位租给土地使用权期限40年、50年、70年研发的房屋,竣工后用作市场出售租赁的房屋,还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与“小产权房”比较不应的,商品房又称 大产权房。而交易商品房在收房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就是竣工验收、过户了,一般来说情况下只要竣工验收正确性,过户已完成之后就没什么过于大的问题,但是也有可能不存在质量瑕疵、权利瑕疵的问题。
如果在房屋竣工验收完、必须过户的情况下,找到所购的商品房不存在权利瑕疵、无法过户,消费者可以拒绝开发商退房并赔偿损失吗?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王某利出售了一套商品房,购房合约中誓约交房后90天内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今年1月,王某利收房之后对房屋展开了翻新,可该房的房产证却如期没能筹办下来。
王某利联系合约中的所记述的开发商联系人,但对方多次以“慢了”为理由展开敷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他到房产管理局展开咨询。王某利在查找后获知,原本开发商因为资金短缺,将部分商品房(还包括王某利所购的一套商品房)抵押给了银行,所以房产证如期无法筹办下来。
王某利欲将其告上了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裁决开发商退房并赔偿金王某利损失30余万元。【小编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9条的规定:出卖人议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合约违宪或者被撤消、中止的,买受人可以催促归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催促出卖人分担不多达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责任: (一)蓄意掩饰没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清的事实或者获取欺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清; (二)蓄意掩饰所售房屋早已抵押的事实; (三)蓄意掩饰所售房屋早已背叛给第三人或者为征地补偿移往房屋的事实。融合上述的案情陈述我们可以获知,开发商将早已抵押的商品房卖给王某利,其不道德不但合乎上述所所列的法律说明的第二种情形,而且已包含欺诈,王某利可以据此退房并拒绝赔偿损失,以确保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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