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运输合约中,我们一般来说指出,承运人只要如期已完成了交货义务即几乎履行合同。但是,随着远程交易模式的大大发展,承运人即使如期已完成了交货,仍有可能债权人,需承担赔偿金责任。
这是因为运输合约不会对“交付给义务”不作尤其誓约,违背誓约有可能必要造成托运方损毁。本案即是这种特例。
2013年7月25日,瑞亨公司委托王某将550公斤荷兰美素奶粉和荷兰牛栏奶粉运输到重庆。当日,王某和朱某将货物运到隆瑞公司,王某与隆瑞公司签定托运单,誓约:“发货方为通运约,电话5288XXXX;收货方为周某,电话130XXXXXXXX;到车站地址为重庆,货物550公斤奶粉;听得通报放货。”王某称之为“通运约”系由其为经营便捷而所取的商号,目前仍未办理营业执照。同年7月30日,隆瑞公司将货物运到重庆,周某发给了上述奶粉。
瑞亨公司称之为其拒绝“听得通报放货”,是因一个自称为周某的人向瑞亨公司出售奶粉,公司期望接到周某货款后再行交货。但瑞亨公司如期并未接到货款,后获知货物已被拿走,于2013年12月3日驳回诉讼,拒绝隆瑞公司赔偿金货款损失90850元。经查,2013年8月,周某向派出所报警,称之为其受到诈骗,通过网上一个自称为是瑞亨公司的人出售进口奶粉550公斤;2013年7月30日,周某向登录账户打款10万元后,从隆瑞公司在重庆的物流车站领走了550公斤奶粉。
隆瑞公司重庆物流车站的员工陈某在派出所做到的笔录中称之为公司有规定必需周某再行汇款给北京买奶粉的公司,陈某获得北京公司的证实后才能让周某把货提回头;后陈某收到托运单上收货人(手机号:130XXXXXXXX)的短信,拒绝陈某把货发给周某,故让周某将货物托回头。瑞亨公司称之为其并未接到周某的汇款,周某南流账户不是其公司账户。瑞亨公司托运的奶粉系2013年7月4日从贝瑞宝公司出售,瑞亨公司缴纳了货款90850元。
【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裁决隆瑞公司赔偿金瑞亨公司损失90850元。隆瑞公司上告一审判决,驳回裁决。二审法院指出一审判决并无不悦,故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在运输合约中,我们一般来说指出,承运人只要如期已完成了交货义务即几乎履行合同。但是,随着远程交易模式的大大发展,承运人即使如期已完成了交货,仍有可能债权人,需承担赔偿金责任。这是因为运输合约不会对“交付给义务”不作尤其誓约,违背誓约有可能必要造成托运方损毁。
本案即是这种特例。故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一是原、被告否正式成立运输合约关系?二是隆瑞公司否债权人?三是隆瑞公司否应该赔偿金瑞亨公司货款损失? 一、运输合约关系的确认 王某不受瑞亨公司委托以“通运约”的名义与隆瑞公司签定托运单,归属于电子邮件代理,瑞亨公司与隆瑞公司正式成立运输合约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该向委托人透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现王某因隆瑞公司的原因未完成瑞亨公司委托的义务,王某在向瑞亨公司透露承运人为隆瑞公司后,瑞亨公司之后可行使王某对隆瑞公司的权利。二、隆瑞公司否债权人? 辨别隆瑞公司否债权人的关键在对“听得通报放货”的解读。
第一,合同条款系由对合约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誓约,一般不指向合约外的人,该誓约不应是承运人的义务; 第二,“听得通报放货”是运输合约中的少见誓约,隆瑞公司作为专业物流公司应该知悉是所指听得托运人通报放货; 第三,隆瑞公司员工陈某在派出所的笔录,也解释隆瑞公司实际知悉“听得通报放货”是所指听得托运人通报放货; 第四,陈某在接到托运单上收货人的短信后之后将货物转交周某,隆瑞公司没能获取证据证明该短信源于托运人。故隆瑞公司予以托运人命令自行放货,包含债权人。三、隆瑞公司否应该赔偿金瑞亨公司货款损失? 运单上记述“听得通报放货”科远程交易中的少见交易方式,瑞亨公司做到此誓约是为了再行缴纳货款,再放货给收货人,从而确保交易安全性。
隆瑞公司违背该誓约必定不会对瑞亨公司的货款安全性产生直接影响。隆瑞公司作为专业物流公司,对其债权人不道德有可能给货主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应当是坚称的。
隆瑞公司并未获得托运人通报自行放货,导致瑞亨公司没能接到周某货款,故隆瑞公司应该分担赔偿金责任。综上所述,合同条款系由对合约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誓约,一般并不指向合约外的人。“听得通报放货”是运输交易中的少见誓约,是为了确保卖方成功缴纳货款。
根据隆瑞公司员工陈某在派出所笔录中的陈述,可以证实隆瑞公司知悉“听得通报放货”是所指听得发货人通报放货。隆瑞公司并未听得发货人的通报放货,归属于债权人,必定不会对瑞亨公司的货款安全性产生直接影响,隆瑞公司作为专业物流公司,回应有可能给货主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应当是坚称的。
因此,隆瑞公司应该赔偿金瑞亨公司货款损失90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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