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消费欺诈,顾名思义,是不存在于消费领域的欺诈不道德。对消费者而言,消费欺诈相当严重侵害了其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使消费者无法通过交易不道德取得失望的产品和服务,伤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市场经济秩序而言,利用欺诈手段促销的产品和服务,往往品质粗劣、价格便宜,不法经营者利用欺诈手段蓄意抢占市场份额,妨碍了长时间的经营秩序,造成了不正当竞争。
那么,如果消费者在购物的时候遇上了消费欺诈不道德,应当如何维权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这个案例吧! 2010年1月18日,吴先生以7316元的价格从该店出售了26.31克的一根女式黄金手链;同月30日,吴先生又以22600元的价格出售了85.78克的一根男式黄金手链。该门店负责人周某向吴先生开具了品质确保单,上面标明证明该黄金手链是某品牌足金手链,两根手链上均有该品牌的印鉴,所系标签标明成色为千足金,包装盒上印上该品牌字样,周某还允诺“本店所有黄金、铂金、钻石经国家检测合格(骗一处罚十)”。
买下手链后,吴先生实在手链价格高于市场价,猜测并非该品牌的产品。于是他通过当地工商部门将上述手链送到手链品牌所属公司展开检验。经检验,两根手链皆非该品牌产品。
吴先生指出自己之所以出售该黄金项链,是因为指出鬼品牌是中国首饰业的世纪品牌,其出于对该品牌的信任才出售其产品。因此,吴先生拒绝周某按“骗一处罚十”的允诺向其赔偿金,但双方一再协商未果。吴先生欲一纸诉状将周某告上法庭,拒绝被告按照誓约展开赔偿金。
【法院裁决】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检验机构展开了检测,确认上述手链皆为千足金。一审法院审理指出,被告允诺“本店所有黄金、铂金、钻石经国家检测合格(骗一处罚十)”,依一般来说解读,检测内容当为被检物的内在成分,而不还包括商品的品牌,故原告主张由被告允诺分担“骗一处罚十”责任没依据。
该案双方未就品牌相符的问题做出誓约,而原告以被告所售首饰为非某品牌产品拒绝被告分担“骗一处罚十”的赔偿金责任亦没依据。案件审理中,经法院多次释明,原告仍坚决原本的诉讼请求恒定,故法院一审判决上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吴先生上告,向当地中院驳回裁决。二审审理中,吴先生回应仍然坚决按“骗一处罚十”赔偿金的誓约拒绝被告承担责任,但拒绝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展开赔偿金。
同时,吴先生具体回应,其所购饰品仍然退还给被告。中院审理指出,虽然被告出售的系冒充“老凤祥”产品,但两条黄金手链经检测皆超过千足金的标准,故对原告按照“骗一处罚十”的誓约拒绝被告承担责任未予反对。周某以某品牌向原告出售手链,其交付给的产品经检测所售饰物非该品牌产品,其不道德包含对消费者欺诈,因原告回应其出售的黄金手链仍保有,未予归还,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及规定,裁决被告给与一倍赔偿金即手链价款29916元。
【小编评析】 “骗一处罚十”是商家取信于消费者而强迫做出的允诺,不应解读为买卖合同内容之一,为誓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获取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不道德的,应该按照消费者的拒绝减少赔偿金其受到的损失,减少赔偿金的金额为消费者出售商品的价款或者拒绝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此规定为法定责任。
当誓约责任与法定责任共存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誓约的,按照誓约遵守。在上述案件中,二审时中院的裁决正是以此为依据的。因为被告所允诺的“本店所有黄金、铂金、钻石经国家检测合格(骗一处罚十)”誓约仅有是对所售饰品内在质量、金属含量所作的允诺,并没对销售饰品的品牌做出允诺,而被告所售饰物冒充某品牌,其不道德包含对消费者欺诈,故该案只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定责任,由被告赔偿金一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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